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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尘系统防爆安全的一般规定有以下几点:
1.应识别、评估铝镁制品机械加工存在的粉尘爆炸危险,除尘器的选用应符合以下要求:
a)选用干式除尘器进行除尘时,采用袋式外滤除尘和(或)旋风除尘工艺;
b)选用湿式除尘器进行除尘时,采用水洗或水幕除尘工艺;
c)不得采用电除尘器
d)不得采用正压吹送粉尘至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或类似结构筑物的除尘工艺。不得采用沉降式为主的重力沉降除尘方式。
2.干式除尘系统应按照粉尘爆炸特性采取预防和控制粉尘爆炸的措施,选用降低爆炸危险的以下一种或多种防爆装置:
a)泄爆装置。在爆炸压力尚未达到除尘器和风管的抗暴强度之前,采用泄爆装置排出爆炸产物,使除尘器及风管不致被破坏。
b)惰化装置。向除尘器充入惰性气体或粉体,使粉尘失去爆炸性。
c)隔爆装置。在风管上设置隔爆装置,将火焰及爆炸波阻断在一定的范围内。
d)抑爆装置。在风管和(或)除尘器上设置抑爆装置,爆炸发生瞬间,向风管和(或)除尘器内充入用于扑灭火焰的物理、化学灭火介质,抑制爆炸发展或传播。
3.除尘器箱体符合以下要求:
a)箱体采用钢质材料制造,若采用其他材料则选用阻燃材料且采取防静电措施,不得选用铝质金属材料;
b)箱体的设计强度能够承受采取防爆措施后产生的最大爆炸压力,设置在建筑物内的箱体采用钢质金属材料及焊接结构;
c)方形箱体的箱板之间的夹角做圆弧化处理;
d)箱体内部表面光滑,钢质金属应采用防锈措施,不得使用铝涂料。
4.干式除尘器运行工况应连续卸灰、连续输灰。
5.除尘器应在负压状态下工作。
6、铝镁粉尘不得与铁质粉尘,以及其他种类的可燃性粉尘合用同一除尘系统,除尘系统不得与带有可燃气体、烟尘、高温气体的工业气体的风管及设备连通。
7.除尘系统的风管及除尘器不得有火花进入,对存在火花经由吸尘罩或吸尘柜吸入风管危险,应采用阻隔火花进入风管及除尘器的措施。
8.除尘系统应设置符合下列要求的控制装置:
a)启动与停机。除尘系统应先于铝镁制品机械加工设备的启动,铝镁制品机械加工停机时除尘系统应至少延时10min停机。
b)保护联锁。除尘系统应设置保护联锁装置,当检测装置报警发出声光报警信号时,以及隔爆、抑爆装置启动时,保护联锁装置应同时启动控制保护。
9.除尘系统的检测报警装置应装设在易于观察的位置。
10.除尘系统应按照GB2894的要求设置安全标志,风管应按照GB7231的要求设置安全标识、识别色或识别符号。